商品房公攤面積是否應取消?近日,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發(fā)布關于《住宅項目規(guī)范》第三次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,其中未提到“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”,尤為引人注目。

之所以說引人注目,一方面是關于公攤面積的爭議一直存在,今年全國兩會上,多名代表委員再次提及該話題,持續(xù)引發(fā)熱議。另一方面,2019年第一次征求意見時,《規(guī)范》明確提到“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”。當時,文末起草說明提到:目前,我國住宅建筑主要以建筑面積進行交易,這樣會出現同一項目的建筑面積相同而套內使用面積不同的問題,以此加劇“公攤面積傷民”的矛盾。而最近兩次征求意見,該條規(guī)定已消失不見。
“公攤面積傷民”,應該說是一個不爭的事實。原因在于,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,導致計算系數不統一、不透明。同樣的建筑面積,有的是90%得房率,有的只有70%,有的甚至只有60%,究竟是怎么算的,算得準不準確,只能由開發(fā)商自說自話。而普通購房者對公攤面積缺乏深入了解與測算能力,一把尺子量不透,買房就像“開盲盒”。
討論熱烈之際,還有一個被網友普遍提出的疑問:如果房屋總價是一樣的,無論采用建筑面積還是使用面積,唯一有差別的只是單價而已,那么有何必要取消公攤面積呢?有學者對此作出了形象的比喻:有整只出售的榴蓮,也有去殼出售的榴蓮,雖然后者單價偏高,但是可以避免榴蓮殼重量對價格造成的不確定影響,更讓人有“所見即所得”的安心感。
道理并不復雜,但《規(guī)范》在相關表述上的變動,說明取消公攤面積并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,可能會面臨各種各樣的阻力。譬如,已經購房的人默認了公攤面積,沒有購房的人只為使用面積買單,會不會破壞現有的房價體系?公攤面積不是孤立的,還伴隨物業(yè)費、取暖費、測繪費等具體支出,影響電梯井、管道井、樓梯間等公共空間的保養(yǎng)維護,由此帶來的利益沖突又該如何調整?如果公攤不計價,會不會導致開發(fā)商縮小公攤面積,影響居住體驗?
盡管這些因素需要通盤考慮,但從實踐來看,取消公攤并非完全不可行。如早在2002年,重慶市就以地方規(guī)定形式要求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依據。而發(fā)明了公攤面積的香港,若干年前也將之取消。當時,香港統一了新房計價方式,給二手房設立過渡期,允許建筑面積計價和套內面積計價同步并存。這些好的經驗和做法,值得我們借鑒。
改革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性過程,假如取消公攤面積暫有難度,也不妨礙明確改革方向,因地制宜分步驟有序推進。如在不動產權證書上統一加注“使用面積”,為取消公攤做準備,或者加強源頭治理,明確公攤面積范圍和標準,堅決防止開發(fā)商在公攤上搞貓膩,堅決防止“公攤面積傷民”的情況發(fā)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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